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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标准法规] 《建规》技术问答系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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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eat0 发表于 2013-2-7 18:21:2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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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技术问答系列()
1、某加油站,在其东侧围墙内有1台户外变压器,S9型、80kVA,高压侧10kV、低压侧380/220V,变压器总油量180kg,四周有1.7m高实心砖围墙。该加油站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共有5个油罐,总容量为125m3(单罐容量为25m3),其中:汽油罐3个,柴油罐2个。
关于室外变、配电站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在《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中没有规定,在《建规》中有规定,但第3.3.10条的规定在电压等级、变压器容量、变压器总油量方面与实例相差太大,请问该如何执行?
答:根据所提供的图纸,该加油站是按照《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设计的。按照GB50156-923.1.4条的规定,一级加油站的直埋卧式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30m。因此,有关该项目的工程设计防火审核事宜,请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以便进一步确定有关防火安全设计问题。
2、《建规》第三章的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中表3.2.1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单层、多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为不限”,是否可认为面积不受限制?
答:《建规》第3.2.1条规定的丁、戊类厂房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因此,上述建筑物每层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不受限制,但建议尽可能分组布置并将每组的防火分区的占地面积控制在10000m2以内。
3、《建规》第3.2.8条已有关于多层和高层厂房内设置丙、丁、戊库房的规定,然而对于单层厂房是否能够套用此条规定执行?如果可以的话,其通往车间门、窗的选用以及该3h隔墙两侧门、窗间距有何规定?
答:单层厂房内可设置丙、丁、戊类库房,其分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但对于丙类库房,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墙的构造及两侧的门窗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要求。
4、《建规》GBJ16-8797年版)第3.2.8条的条文说明中有三点与规范正文不一致。条文说明中丙二类多层厂房允许占地面积6000m2,而正文第3.2.1条为4000m2;条文说明中丙二类物品库占地面积3000m2,而条文中第4.2.1条为4800m2;条文说明中丙二类物品库防火墙间面积为1000m2,而条文中第4.2.1条为1200m2。对于以上数据应如何统一?
答: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时,当规范条文与条文说明不一致时,应以规范条文为依据。
5、《建规》第3.2.11条“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容积可否理解为厂房内的中间仓库丙类液体的贮量?《建规》第3.2.1条丙类(未注明液、固态介质),耐火等级为二级,单层8000m2500m2(地下)。如果参照第3.2.11条,这么大的建筑(尤其仓库)只能存放1m3丙类液体,有何意义?
答:《建规》第3.2.11条“1.00m3”是指生产过程中设置于生产厂房内的中间罐的最大容积,当使用量大于该值时,应设置在厂房外,并应符合本条和本规范第四章的有关规定。<br>
《建规》第3.2.11条所述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是针对生产厂房所做的规定与仓库设计无关。
6、在如钢铁厂等丁、戊类厂房中,通常使用的润滑油、液压油、闪点260℃以上参与生产循环使用,不是存放零星发放用油。目前,通常理解为不执行《建规》第3.2.11条,仅仅从建筑上控制执行第3.2.1条。厂房内一些存放零星发放用的油(丙类)实际应用中应执行第3.2.11条还是第4.2.1条?
答:在钢铁厂等丁、戊类厂房中通常使用的润滑油、液压油闪点在260℃以上参与生产循环使用的油品的储存设计,应按第3.2.11条或本规范第四章有关储罐布置的规定执行。<br>
厂房内零星发放用的丙类油品,如为小包装时,应执行本规范第3.2.10条的规定,其余应执行第3.2.11条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7、《建规》第3.3.4条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举例而言:成组布置的厂房,其中一座为高15m,易燃、易爆、噪声大的生产车间。请问这样高(15m)的生产车间,单从高度而言,它与居民住宅的防火间距应该不小于多少米?按照第3.3.4条应如何执行?
答:《建规》第3.3.4条中规定“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第3.3.1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第3.3.8条规定执行;甲类生产厂房和高层工业厂房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第3.3.13.3.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第3.3.5和第3.3.6条的规定。
8、根据《建规》第3.3.8条的规定,高层厂房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当民用建筑与高层厂房相邻一侧做防火墙时,防火间距是否可减少?当厂房本侧为消防车作业面时,防火间距是否可减少?若不可以减少应保证多少米?
答:高层工业厂房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高层工业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其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下表的要求。
高层工业厂房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单位:m
高层工业厂房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br>
当民用建筑与高层工业厂房相邻一侧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也不应减小。但当高层工业厂房有一长边具备消防车作业条件时,如高层工业厂房其他面的相邻民用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且与高层工业厂房相邻一侧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应保证不小于4m
9、《建规》第3.3.8条规定了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此处主要指工厂办公楼、实验楼等)的防火间距要求,但采用了防火墙之后(防火墙设置要求严格按规范执行),办公楼和车间生活间能否贴建于丙、丁、戊类厂房?
答:为丙、丁、戊类生产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工厂办公楼和车间生活室应按此规定执行。此外,还应考虑消防扑救时消防车道的通行和作业面需要等,特别是高层工业厂房。
10、某镇有小型毛织厂数百家,每个厂占地大多为几千平方米,但厂区内车间、宿舍、食堂、办公一应俱全。每座建筑物占地也不大,如宿舍每层往往也就300m2左右,如果每座建筑物间均按第3.3.8条留出防火间距,根本就布置不下,已建成补办防火设计审查的更是大部分达不到要求。
假如厂内几座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几层加起来都未达到一个防火分区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如一、二级2500m2),这几座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是否可以降低需求,将其实际间距视作中庭,比照第5.1.2条看待?
答:上述问题较笼统,很难明确答复。一般应按现行《建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为三合一厂房,还应严格按《消防法》第15条规定执行。对于单座独立的建筑物,相互间应按《建规》设置防火间距。
11、某仓储工程系露天集装箱堆场。在《建规》第3.3.10条中没有提到集装箱的防火类别,请问集装箱防火类别应属于哪一类?
答:集装箱堆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丁、戊类储存物品确定。具体是丁类还是戊类,应视实际情况确定。
12、家电生产厂房(生产工艺流程略):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属于哪一类?
答:根据相关工艺流程,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生产厂的火灾危险性宜按丙类确定。
13、某空调器厂房,一楼主要是钣金及换热器加工,由于加工过程需要采用可燃气体,按照《建规》的相关分类规定,其火灾危险性属于丁类;二楼是总装配车间,绝大部分工序未采用闪点大于60℃的液体或可燃固体,仅在最后一道包装工序时使用了纸箱和泡沫,生产线附近有纸箱和泡沫的堆放场地,如果采取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后,可否将整个厂房定为丁类火灾危险?
答:根据上述情况,如空调器生产厂的丙类生产部分采取了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有独立的安全出口、使用面积不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时,整个生产厂房可按丁类生产厂房进行防火设计,但丙类生产部分的结构应达到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要求。
14、某除盐水站工程,其除盐水站厂房包括控制室、水处理厂房两部分,其中控制室面积355m2,水处理厂房面积1275m2,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二级。生产工艺过程:新鲜水经阳离子交换器除去阳离子(如钙镁离子等),再经阴离子交换器除去阴离子(氯离子等)后,成为精制水供锅炉系统使用。离子交换器内树脂型号为:强酸树脂:均粒1200C,强碱树脂:均粒4200C,弱酸树脂(丙烯酸树脂):D113-ⅢFC,弱碱树脂(苯乙烯树脂):D301-ⅢFC。由于树脂脱水即无法使用,厂外运输过程中树脂是充水桶装运输的,运至厂房后用树脂输送管道利用水的抽力将树脂送至离子交换器,在生产过程中,离子交换器中一直是充满水的。控制室及厂房外设有高压环状消防给水管网。控制室(包括操作室、办公室等)部分设有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水处理厂房火灾危险等级是否可确定为丁、戊类?
答:上述除盐水站工程中的水处理厂房内的强酸树脂、强碱树脂、弱酸树脂、弱碱树脂均经树脂输送管道利用水的抽力将树脂送至离子交换器,树脂在运输过程中采用充水桶装运输,且生产过程中,离子交换器中一直充满水。鉴于此种生产工艺情况,该水处理厂的火灾危险性可按丁类生产厂房考虑。
问:自来水厂加氯间(自来水厂一般采用液氯消毒)必须采取消防和抗震措施,但对加氯间是否须采用防爆电机,有如下看法:
第一种看法:液氯为乙类物品第2项,即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危险物品,即空气中的氯气含量达到317,000mg/m3时,才有可能发生爆炸。《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规定: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氯是比空气重并有剧毒的黄绿色气体。若空气中含量为44mg/m3时,对喉咙有刺激作用,在此环境下工作0.5h1.0h,将危及生命;若空气中含量达到2,800mg/m33,200mg/m3,人会立即死亡。在浓度远小于爆炸下限时(3,200mg/m3&lt;&lt;317,000mg/m3),人就会死亡,因而控制因素并非爆炸,在设计时可不考虑防爆,但须设报警和吸收装置。
第二种看法:在自动加氯场合,虽设有报警装置,但报警装置也有失灵的时候,为防止万一泄氯达致爆浓度,宜按防爆设计。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
答:液氯属乙类物品,其生产、使用的厂房、库房,应按《建规》第3章第4节和第10章第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自来水厂的加氯间,根据其实际情况(一般为半敞开式或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加氯间的电气设备可采用非防爆设备。
15、防火、防爆系统的设备应是防爆型,但放置防爆排风机的机房是否应按防爆设计?电气专业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要求,应做防爆设计,但《建规》并没有规定机房本身应按防爆设计(如应有足够的泄压面),且这类机房都有外窗,通风情况较好。
答:关于防爆排风机机房设备的防爆问题,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要求考虑。防爆排风机机房设备的防爆泄压及经常有人停留的无外窗房间的机械排烟等问题,将在《建规》修订中考虑。

评论3

blovekyoLv.3 发表于 2013-4-16 17:02:47 | 查看全部
确实不错,顶先
biao199423Lv.2 发表于 2013-5-1 13:44:02 | 查看全部
0eat0发了好多好资源呐,辛苦了,顶你。
ndlliLv.3 发表于 2013-11-1 20:39:48 | 查看全部
鼎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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