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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技术问答系列(九) 1、《建规》第9.3.10条规定:通风、空调系统的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应设防火阀。但并没说明空调机房的大小,采用空调机组的类型(柜型机、组合空气处理机等)以及被空调面积的大小(即系统的大小)。例如:与服务房间相隔一墙且属于同一防火分区的空调机房,当服务的房间面积在100m2以下时,空调风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处是否可不设防火阀? 答:《建规》第9.3.10条规定:空调系统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应设防火阀。对于上述空调风管穿过机房隔墙处是否应设防火阀,应视具体建筑的功能等情况而定。有关此问题,我们将进一步积极研究修订。 2、某卷烟厂因生产需要,将其102工房(建筑面积18000m2)改建为成品烟库和三产用房,该建筑的原空调风道采用阻燃玻璃钢材料,改造后将不符合《建规》的有关规定。拟在使用现有通风空调管道系统的情况下,采用缩小防火分区面积、增加自动消防设施、在现有风管外增加不燃材料保温层等措施来弥补现有风管在规范方面的不足,此意见是否可行?<br>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9.3.12条规定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对阻燃性材料是否允许制作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供的(102工房通风管道玻璃钢材料试样)测试报告,该厂所用通风管道玻璃钢材料的烟密度为75。因此,该厂房阻燃玻璃钢材料制作的风管,在火灾条件下仍具有引起烟火蔓延的危险性。 一般,当建筑物各层均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布置,横向、竖向可不受防火分区的限制,穿过楼层的垂直风管应设在专用管井内。 由于该厂风管材料不属于不燃烧材料这一具体情况,建议:在通风管道外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耐火包敷保护风管,在各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通风管道不宜穿过水平防火分区和楼层。 3、《建规》第9.3.12条、第9.3.13条只提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壁、保温、消声器、粘合剂需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制造,但未提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内部配件可否使用可燃材料。空气调节系统内的加湿器,在近两年开发出一种“蒸发汽化式加湿器”,其核心部分为加湿用湿材,此湿材现有两种材质,一种为无机不燃材料,另一种为纸质可燃材料(原为农业养鸡场降温用),此加湿器放置于送风风机与加热器之间,其面积与空调器横截面积一致,厚度为100mm~300mm,此加湿器中的湿材可否使用可燃材料纸质品(另最近也有用可燃物制品在空气调节器内做挡水板使用)?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9.3.12条、第9.3.13条之规定,主要为防止和尽量减小通风、空调系统成为火灾蔓延的通路。正常情况下,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柔性接头、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等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采用不燃材料有困难时,才允许采用难燃材料。因此,上述“蒸发汽化式加湿器”内的加湿用湿材应采用不燃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