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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厕所设计规范 [打印本页]

作者: 0eat0    时间: 2013-6-29 14:54
标题: 厕所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6.5.1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2 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3 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4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5 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6 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
7 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8 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9 公用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6.5.2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6.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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