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法规] 《建规》技术问答系列(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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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技术问答系列()
1、粮食砖圆仓,每个直径12m、高16.8m,砖混结构,共10个,总容量1万吨。请问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建规》第8.2.2条中规定的25L/s考虑,还是按第8.2.3条中规定的40L/s考虑?
答:该粮食砖圆仓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建规》第8.2.2条中的规定确定,即25L/s
2、《建规》第8.2.2条表8.2.2-2中建筑体积大于50000m3的厂房,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甲、乙类厂房为35L/s,而丙类厂房为40L/s。为什么丙类厂房要比甲、乙类厂房用水量多?
答:《建规》第8.2.2条表8.2.2-2中甲、乙、丙类厂房的用水量规定是基于以下理由:<br>
一、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生产类别等因素有关。通常,建筑物的规模越大,消火栓的用水量越多。当建筑物体积大于50000m3的厂房,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消防用水以扑救建筑物内的易燃物品和冷却建筑用水为主时,根据火场实际用水量统计,丙类生产厂房的消防用水量较多。
二、甲、乙类厂房内设有其他灭火系统时,其室外用水量应按第8.2.2条之三的规定设计。
3、《建规》第8.2.2条第3款在执行过程中,应如何理解?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设计一个厂区消防给水系统,厂区内的火灾次数为一次。经计算厂区内贮罐区的灭火和冷却消防用水量为80L/s;厂区内建筑物的最大一次灭火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为40L/s。这样应当认为厂区内的最大一处着火点为贮罐区,全厂消防给水流量应定为80L/s
上例的计算结果是否还需再加上厂区内建筑物最大一处着火点室外消火栓用水量50%~100%,这样的理解是否符合上述规范条款的真正原意?
答:上述厂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可按80L/s确定。
4、室外液氧或压力储罐(属乙类物品),按《建规》第8.2.3条和第8.2.5条的规定,其灭火用水量是否必须按泡沫灭火用水量计算,能否用水灭火?其消防用水量及相邻罐的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应如何确定?
答:氧气为助燃乙类气体,其灭火方式应根据储罐周围可燃物类型确定。当无其他可燃物,只以碳钢因高速摩擦而发生燃烧的火灾,可采用以冷却灭火为主的灭火介质,如水。<br>
室外液氧或压力氧气储罐的消防用水量及相邻罐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应根据第8.2.5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冷却水的供给强度建议通过试验确定。
5、《建规》第8.2.5条表8.2.5注④“地上储罐的高度超过15m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备”。这个“15m”是否指罐体高度?如果储罐高度小于15m时,是否一定要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答:《建规》第8.2.5条表8.2.5注④的“15m”为地上储罐的高度,即储罐基础地平面至罐顶的高度。该高度低于15m时,是采用固定式还是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视当地的水源、地势、电源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解决。
6、如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超过1.5m,按《建规》第1.0.3条要求,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需计入层数,这样就成为8层单元式建筑,是否层层设室内消防给水?
答:当住宅楼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超过1.5米,应计入层数内。对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7、一层为车库(每个库眼用实体墙分隔),27层为单元式住宅,对于此种形式的住宅是否层层需设室内消火栓?
答:一层为车库(每个库眼用实体墙分隔),27层为单元式住宅,此类住宅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8、《建规》第8.4.1条第1款,第8.6.2条第6款及《冷库设计规范》GBJ72-847.1.10条,应用于单层冷库给排水设计时,室内消火栓系统应如何设置的问题。该单层冷库在冷藏间仅设门斗直通室外站台,冷库内温度为-25℃±2℃。根据《建规》第8.4.1条的规定,库房应设室内消防给水,根据第8.6.2条第6款,室内无法设置。那么有两种解决的办法:或不设室内消防给水,用室外消防给水担负;或在门斗处设置室内消火栓,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可在单层冷库门斗外设置室内消火栓。
9、《建规》第8.4.1条中第14款、第6款列举了一些建筑类型,如库房、厂房、电影院、商店、病房、各式住宅等等。可否理解除了列举的建筑外,一律可归入第5款?
答:同意对本规范第8.4.1条的理解。
10、《建规》第8.4.1条中的第4款,是否可理解为:超过六层(不包括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应设消防给水;六层以下(含六层)不设消防给水?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单元式住宅,是否只在底层设消防给水?
答:本规范第8.4.1条第4款的规定是指: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八层以及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消防给水。<br>
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当按规定需要设置消防给水时,应对整个住宅设置消防给水,而不是只在底层设消防给水。
11、《建规》GBJ16-87中第8.4.1条,第45款的相关问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单元式住宅是否不设室内消火栓?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第8.4.1条第4款的规定,不包括六层及六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12、六层的通廊学生宿舍为4人一间和6人一间,设置外走廊,体积8000m3左右,是否要设室内消防栓,应按第8.4.1条第4款还是第5款的规定执行?
答:上述的六层通廊学生宿舍,是否要设室内消防给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规》第8.4.1条第5款的规定执行。
13、《建规》第8.4.1条规定的不够明确,例如配电所(每台变压器装油量大于60kg的设备)、贮存化学品的库房(单层)是否都需要设室内消防给水?
答:对于变电所、化学品储存库房的室内消火给水设置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其中独立变电所可参照《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的规定进行。
14、七层单元式住宅、六层的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依《建规》第8.4.1条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若其底层设有自行车库或储藏室(1.5m&lt;层高&lt;2.2m,建筑面积不计),其设计是否需要考虑消防给水系统?
答:关于七层单元式住宅,在底层设2.1m高的自行车库或储藏室时,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问题,按现行《建规》,由于底层辅助用房层高超过第1.0.3条注的规定,应设室内消防给水。对于七层单元式住宅,根据实际情况可放宽要求,不设室内消防给水。但对可能存在可燃物较多的情况,底层自行车库(或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为1.50h的顶板,自行车库(或储藏室)与楼梯间相通的两扇侧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5、《建规》第8.4.1条第5款规定“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应设室内消防给水,但其建筑体积该如何计算?在民用建筑节能计算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86)附录四“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建筑体积为:由建筑物外表面围成的体积构成。在消防上,是否应为:由围护结构能够形成空间的体积构成,有地下室应从地下室地面算起;无地下室的应从一层地面算起。
:关于《建规》中的“建筑体积”的计算,同意上述意见即应为建筑物围护结构所形成空间的体积,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者应包括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体积,无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者可从首层地面算起。
16、某综合楼,为五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为7000m2。底层设有商业单间32间,为每间最大面积约70m2,最小面积约为30m2不等的开间,二至五层为住宅楼,请问该建筑是否可不设消防给水?
答:《建规》GB16-878.4.1条对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的建筑物进行了规定。本建筑物属于建筑层数未超过5层的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根据规定,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底层商业性单间的防火分隔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
17、《建规》第8.4.1条第3款“体积超过5000m2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中的“商店”不知该如何确定其含义。是按商场考虑还是包含商业网点的小型商店。现有一种商店,每户一般在200m2300m2,中间用粘土砖墙或炉渣砌块隔断(相当于防火墙)。建筑层数一般23层,沿街约百米长,体积一般都在10000m3以上,是否需要设室内消防给水。如果需要,是否每户均设计两栓,是否按表8.5.2执行?
答:上述建筑应按商店建筑,根据《建规》第8.4.1条的规定考虑是否需要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18、现在市场上开发的六层住宅特别多,一般带地下室,底层沿街时一般设计成商业服务网点。按第8.4.1条第4款,超过6层的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室内应设室内消防给水。有时开发商要求地下室设计成车库或库房,并且层高一般大于2.2m,这时地下室算不算一层?如果算一层按规范要求则需设消火栓给水,这时地下室需不需要设计消火栓?地下室一般按建筑设计成单间,一个单元12间或10间。另外按防火要求地下室入口门是否要求为防火门?
答: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是否计入层数,依据《建规》第1.0.3条的规定确定。地下室的入口门是否采用防火门,主要依据其使用功能、疏散需要及与住宅的其他部位的关系综合确定,也可与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商定。
19、单元式跃层住宅,一梯两户,如果每单元8户,即8层,该建筑是否应设置设室内消火栓?
答:单元式跃层住宅,除顶层一层跃2层部分可按1层计算外,其余各跃层均应计入总层数。
20、在《建规》中对建筑物防火要求按3大类进行区分归类,即工业建筑类、仓库类及民用建筑。在第8.5.2条表8.5.2中基本也按3大类确定了室内消防用水量,但科研楼、试验楼是排列在厂房类之后仓库类之前,是应归于工业建筑类还是民用建筑类?
答:科研楼和试验楼一般按民用建筑划分。但某些火灾危险较大的试验楼,如存在有爆炸危险的工业试验楼等,仍应按相应类别的工业建筑划分其火灾危险性。
21、某体育中心田径场工程,看台面积29,690m2,其观众席人数控制在20,000人以内,按丙类体育场设计。该体育中心看台底层为设备和技术用房,以及小于2,000m2的商场,二层为敞开式观众休息厅及部分盥洗间,看台顶局部为灯光,广播技术用房。
由于体育场的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初步设计中,室内消防用水量套用大于等于10,000m3的其他建筑的消防用水量15L/s。该设计是否可行?
答:现行《建规》第8.5.2条明确规定,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决定,且不应小于表8.5.2的规定。对于上述体育中心田径场工程,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以按照表8.5.2中“其他建筑”一栏考虑,即不应小于15L/s
22、《建规》GBJ16871997年版)第8.6.1条第1款“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第二个“室内”如何理解?对照1989年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建规》GBJ16-87,其第8.6.1条第1款为“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请问是否有文字错误,对该条文应如何理解?
答:《建规》(97年修订版)第8.6.1条没有文字错误。
该条明确规定“室内消火栓总数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网连成环状”,如不满足这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均可设一条进水管、室内管网可布置成枝状。
该条款的注①,是对七至九层的单元住宅和不超过8户的通廊式住宅的放宽要求。即这类建筑,当室内消火栓总数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进水管仍可采用一条,且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可为枝状。
23、按照《建规》(95年修订版)第8.6.1条规定,并对照表8.5.2: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表中规定:科研楼、试验楼的消火栓用水量最大为15L/s;商店、病房楼、教学楼等当建筑体积大于25000m3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亦为15L/s;即上述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均未大于15L/s,也就是说:科研楼、试验楼以及商店、病房楼、教学楼等,不管其建筑体积大小,进水管仍可采用一条,且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可为支状,而不要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设两条进水管,室内管道也不要求连成环状。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上述对《建规》第8.6.1条和第8.5.2条的理解有些偏颇。规范中第8.5.2条表8.5.2中规定的均为最小值,即正常情况下可取这些值进行计算,但不应小于表中的数值。如按表中的数据计算后尚不能满足规范中的其他规定时,应取较大值。因此,规范中第8.6.1条规定的室内管道是否需要连成环状,应经计算最后确定。当建筑的室内消火栓数量及室内消防用水量均不超过第8.6.1条规定的数值时,可不连成环状。
24、《建规》第8.6.1条第4款规定在消防水泵接合器15m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第8.3.2条第5款规定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决定。比如说某建筑其室内、外消防水量各为20L/s,室内自喷为26L/s。因此,室内应设4个水泵接合器,与之对应的4个室外消火栓以及保证室外20L/s消防水量的两个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总数应为42,即6个室外消火栓。另一种意见是只设4个消防水泵接合器,与之对应设4个室外消火栓。认为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消火栓与供水泵接合器的消火栓是平行使用关系而不是同时使用关系,以上两种看法哪一种正确?
答:同意设置6个室外消火栓的意见。
25、《建规》和《高规》中对双出口消火栓(双阀双出口)规定在塔式住宅中可采用,但对于其余场合如大型商场(包括商住楼)、医院(一类高层)、学校、剧场等公共建筑未作明确规定,是否应理解为除塔式住宅外其余建筑不应使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
答:应理解为除塔式住宅外,其余建筑不应使用双出口消火栓。
26、《建规》第8.6.2条的第9款中规定“高层工业建筑和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措施”,其中的“直接”二字应如何理解?
答:《建规》第8.6.2条规定所指的“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可直接与水泵电气控制柜连接实现,也可通过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实现,但必须在按下启动按钮后,能够一次完成自动启动水泵操作。是采用220V的交流电源还是采用24V的直流电源,则依具体设计的控制形式而定。
设有启动消防水泵按钮的消防值班室,应能显示动作按钮的位置。
27、在设计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室外市政给水管网的供水压力小于系统所需压力,但是如果按照《建规》第8.6.3条的规定,在建筑物最高点设置高位重力水箱时,水箱提供的压力小于市政给水管网的供水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能否不设置高位重力水箱?
答:目前,在实际工程设计中是否设置高位水箱,《建规》中第8章已有明确的规定。
28、《建规》第8.7.1条规定了应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条款,其中第5款规定所指的“百货商场”与第6款规定所指“商店”在含义上有何区别?是否凡建筑面积超过9000m2的所有商店均应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答:《建规》GBJ16-878.7.1条第5款所指“百货商场”为“每层面积超过3000m2或建筑面积超过9000m2的百货商场”,不管其是否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第6款所指“商店”为“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商店”,不管其建筑面积多大,只要设在此类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商店,即符合此要求。
“百货商场”从建筑属类上应属于“商店”,该用词在本规范中将统一称为“商店”。<br>
&nbsp;&nbsp;&nbsp;&nbsp;29、某大学体育馆,其比赛馆主要用于篮球、手球比赛及日常锻炼,座位约5700席。比赛馆采用钢网架屋顶,室内无吊顶。钢网架已有建筑专业做防火处理。《建规》第8.7.1条,是否可理解为此条款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吊顶上部结构,并非针对观众席。当观众席上方无吊顶时,可不设置喷淋系统。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8.7.1条对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做出了规定。第3款中“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的吊顶上部、贵宾室、器材室、运动员休息室”是指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的吊顶上部、贵宾室、器材室、运动员休息室。当体育馆观众厅上部的钢网架已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无吊顶时,观众厅上部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0、某公司总部在其首层二次装修设计过程中未考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基于下述理由:
一、本工程选用多台独立的风冷柜机空调(共六台),每台柜机都在独自的由防火墙间隔的区域里工作,不存在穿层跨区现象。柜机房采用240mm实心砖墙间隔,风管穿墙处设置防火阀,杜绝了火灾沿风管蔓延和扩大的安全隐患。
二、该总部首层不同于普通的综合办公楼,其功能为洽谈室,室内除摆设洽谈桌椅外,不再有办公桌椅、文件柜及其他办公电器设备。
三、本工程在设计过程中尽量选用非燃性材料,其中天棚为轻钢龙骨石膏板或矿棉板;墙体为轻钢龙骨双面石膏板,内填50mm岩棉;地面除石板材外是2.0厚阿姆斯壮塑胶地毡。
由于防火规范在其条文说明中未对“大空气调节系统”作明确界定,请专家给予裁定。
答:现行《建规》GBJ168.7.1条第六款中规定的“空气调节系统”,指设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
有关建筑消防审核和来函所述建筑内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请与当地公安消防支队联系。本规范对此只规定了最低要求。
31、有设计单位提出:风机盘管式的空调系统,因为没有送回风管道,不会使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增大。故《建规》第8.7.1条第6款规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服务员的客房应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该条款是否应作相应调整,执行中对风机盘管式的空调系统作为一个特例,是否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答:《建规》第8.7.1条第6款“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根据建筑的可燃物、使用人员数量、建筑层数与面积、内部装修等情况综合考虑。仅就空调系统而言,主要看空调系统是否有风管连通多个房间、特别是旅馆和办公楼、商店建筑等人员密集或晚间有人住宿场所。对于风机盘管式空调系统,首先应从电气线路的布置与设计方面进行防火;对于装修档次较高的旅馆、办公写字楼,建议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2、《建规》第8.7.1条,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部位规定的不够具体。例如,面积较大的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制药车间、面积大于200m2的电脑房或电脑商场是否可以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对于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制药车间和面积大于200m2的电脑房或电脑商店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可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来保护。而电脑商店应根据整个商场的设计来综合确定;如为独立的电脑商店,面积大于200m2时,可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3、关于《建规》第8.7.1B条中“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300m2”的限制包含的是一层的面积还是整体面积?是一个厅室的面积还是多个房间在一起的一个单元面积?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8.7.1B条第2款中的“建筑面积”是指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
34、消防给水与生活给水管道合用系统,其支管用镀锌钢管,生活供水支管用铝塑复合管,这种管材选用是否允许?
答:消防给水与生活给水管道合用系统,不论采取何种技术措施,包括选用的管道材料等,均应满足消防使用的需要,保证火灾时系统用水的可靠性。
35、某发动机试车台是军用航空发动机试车台,采用裸机试车,在试车间发动机安装区采用局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是否可行?
答:《建规》第8.7.4条规定:发动机试车台应设水喷雾灭火系统。本条规定主要有两层意思:
一、           这种部位应设自动灭火设施。
二、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但并不排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相适用的其他自动灭火设施。
因此,设计中采用局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本规范以及国家标准《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并未禁止,是可行的。
36、根据《建规》第8.7.5条第6款规定,化工厂的中央控制室属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化工厂的控制室很多,有常规仪表和DCS系统等,投资相差也很大。请问:是否有具体的比较直观的规定?
答:化工厂的中央控制室是否属特殊贵重设备室,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中,对此无定量的规定。一般可根据该控制室对整个生产厂的生产的影响、生产规模和质量控制要求、火灾后控制室的恢复时间与能力、控制室中设备的价值、以及对上下游生产或周围生产生活的影响等情况,与业主、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共同确定。
37、某PTFE(聚四氟乙烯)工程,其中央控制室仪表采用DCS系统,设备投资约90万美元,控制室面积约260m2,投资约占25%,机柜间面积约70m2,投资约占75%。另外,USP间设备投资约70万人民币。现已在控制室和机柜间设置火灾自动探测器,并按规范设置了手提式1211灭火器。请问:按照《建规》,以上系统是否必须设置卤代烷固定灭火系统,如果设置,是否可只在机柜间和USP间设置?因为控制室为生产控制核心,从不断人,当火灾发生时,必须有人在现场处理,不能满足卤代烷灭火系统撤人的要求。
答:根据上述情况,该PTFE工程中的中央控制室,应视为特殊贵重设备室。中央控制室的灭火系统设置,应严格按照公消[1999]031号文“关于逐步淘汰哈龙固定灭火系统和哈龙灭火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以及《建规》97年局部修订条文的规定在机柜间和UPS室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设置卤代烷气体灭火系统。控制室可不设固定气体灭火系统,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配置灭火器。有关建筑防火设计的审核事宜,请与当地消防监督部门联系。
38、《建规》(97年版)第8.7.5条规定:“下列部位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其中第6款为“其他重要特殊设备室。”;第8.7.6条又规定“下列部位宜设置蒸汽灭火系统”,其中第2款为“单台锅炉蒸发量超过2t/h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在某大酒楼工程设计中,首层设有锅炉房和直燃机房,燃料均为天然气。
一、           请问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上述哪条规定执行更合适一些。如果适用于第8.7.6条,那么蒸汽灭火系统有没有规范可供参考呢?
答:该大酒楼的首层设有锅炉房和直燃机房,燃料均为天然气,对其灭火系统的设计,我们认为:
《建规》GBJ16-878.7.5条中规定的“特殊重要设备”是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如化工厂中的中央控制室和单台容量300MVA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电子设备间、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一般不包括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直燃机和锅炉房。
对于天然气直燃机可采用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二、《高规》(97年版)中也有一个类似的问题。第7.6.6.1条规定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高层建筑中设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直燃机房时,设置水喷雾或气体哪种灭火系统更合适呢?如果按水喷雾系统设置,那么《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第1.0.3条规定该系统用于固体、闪点高于60℃的液体和电气火灾,而燃气锅炉房属于气体火灾,不在其适用范围内。如果把对燃气锅炉房的防护目的定为防护冷却而不是灭火,也不是特别妥当。相应的,在按照本规范第3.1.2条表3.1.2确定喷雾强度时,应如何确定?
答:对于水喷雾灭火系统,根据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的规定,“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但未明确规定是否可用于灭火。
39、单台锅炉蒸发量为4t/h且有两台锅炉的单位,在《建规》第8.7.6条中规定为“下列部位宜设蒸汽灭火系统”,而第8.7.6条的条文说明为“下列部位应设蒸汽灭火设备”。如果要让该单位设置又没有现成的范例。比如这套系统的组件和动作信号,系统的构成不详,故请给予指导。
答:根据《建规》第8.7.6条的规定:单台锅炉房蒸发量超过2t/h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宜设蒸汽灭火系统。即如在锅炉房有蒸汽源时,可设置此类系统;如条件受限制,也可采用其他有效的灭火方式,如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40、某企业1号厂房为航空发动机维修试车厂房,由发动机分解装配、试车准备和试车台三部分组成,发动机分解装配部分包括办公室及生活辅助用房(车间办公室、更衣室、厕所、淋浴室、计算机室、技术资料室行政办公室)等。发动机分解装配区的工艺流程为:整机清洗→发动机分解→检修→发动机装配→试车→油封→包装。
1号厂房总建筑面积为7059m2,发动机分解装配及试车准备部分为轻钢结构,柱网为12m×9m,屋檐高度为10m。厂房外墙采用双面金属夹芯隔热复合板,屋面采用具有隔热密封性能的金属复合屋面板,地面为混凝土,内隔墙为轻钢龙骨石膏板内填岩棉材料。楼梯、电梯、机械电气设备室等采用砌块墙。外墙设有色中空玻璃窗和金属保温门。
根据《建规》,此1号厂房分为两个防火分区,试车台部分为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按一级设计。分解装配及试车准备部分为丁、戊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按二级设计。墙上的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分解装配、试车准备部分全面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水强度按中等危险等级设计,自动喷水灭火延续时间按3h计算(外方要求)。请问该发动机分解装配及试车准备部分厂房的钢结构是否需要涂防火涂料?
答:根据上述设计,分解装配和试车准备部分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的耐火等级按二级设计。分解装配和试车准备部分与试车台部分采用防火墙完全分开,相互间的门为甲级防火门,且分解装配和试车准备部分全部设有延续供水时间为3h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此设计能满足该部分建筑结构的防火保护要求,钢结构上可不喷涂防火涂料,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保护措施,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动作时间或温度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以确保系统准确、及时动作。
41、目前不少生产厂家在产品介绍中,极力宣传气溶胶最适合替代“哈龙”灭火系统的产品,已有不少单位运用在适合气体灭火系统灭火的场所,然而,现行的国家工程技术标准没有哪个规范,明确规定关于允许采用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规定,也没有规定气溶胶可以代替卤代烷的条文,请问:
一、           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是属于哪类型灭火系统?
答: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属气溶胶类灭火系统。
二、气溶胶能否代替卤代烷气体灭火系统?如果可以,电子计算机、通讯机房等比较精密仪器能否采用,气溶胶对电子产品产生的次生损害有多大?
答:气溶胶不能代替卤代烷气体灭火系统,但可部分替代原在类似场所、容积较小的空间中设置的卤代烷气体灭火系统。对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比较精密仪器我们不建议采用该类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三、据了解,有些地方运用气溶胶灭火装置产生误喷现象,曾致人死亡。这根产品说明气溶胶灭火时不损耗氧气,无毒不相符,气溶胶会不会对人体有伤害?
答:气溶胶对电子产品的次生损害和对人体的伤害,未见详细报道或报导。其灭火机理国内无定论和可靠依据,但据美国ANSUL公司的气溶胶灭火原理看为化学灭火方式。
42、《建规》第8.8.3条规定“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如果消防泵房内只有1台工作泵,且与消防管网距离较近,是否一定要设两条出水管?
答:消防水泵房内不管是一台还是多台工作泵,其出水管均应按《建规》第8.8.3条的规定设置。
发表于 2013-4-17 16: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专业抢沙发的!哈哈
发表于 2013-5-2 11: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很好,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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