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法规] 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编制总述——编制概况、总则和基本规定、“提高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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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准修订工作概况


原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是我国第一部绿色建筑综合评价标准,明确了绿色建筑的定义、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确立了我国以“四节一环保”为核心内容的绿色建筑发展理念和评价体系。自2006年发布实施以来,已经成为我国各级、各类绿色建筑标准研究和编制的重要基础,有效指导了我国绿色建筑实践工作。“十二五”以来,我国绿色建筑快速发展。随着绿色建筑各项工作的逐步推进,绿色建筑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各行业、各类别建筑践行绿色理念的需求不断提出,2006年制定的这一标准现已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绿色建筑实践及评价工作的需要。


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在原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基础上进行修订完成的。标准修订任务下达后,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10家参编单位(另有5家参加单位)共同成立了由17位专家组成的标准编制组。


标准编制组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内容包括对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的评价方法与条文应用情况、国外新发布实施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等,既总结了近年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的实施情况和实践经验,又参考了解了国外有关评价体系及标准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为标准修订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确定了对应于标准修订工作大纲的专题工作小组,来开展专题研究和条文编写工作。标准修订工作共召开编制组全体工作会议8次,另有专题小组会若干次,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同时,标准也通过专门会议、定向发送、网站发布(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主编单位网站等)等形式广泛征求了行业主管部门、国内知名专家及从业人员的意见。标准经审查定稿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4年4月15日联合发布。


此外,标准编制组还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建筑设计院、深圳分院、天津分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依据标准各阶段稿件对75个绿色建筑项目先后开展了三轮试评(含复验)工作。试评工作不仅帮助标准编制组合理确定了各星级绿色建筑得分要求和各类评价指标权重,还发现了评价技术条文在适用范围(包括建筑类型、评价阶段等)、具体评价方法、技术要求难度等方面的一些问题,对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及技术指标的科学合理性和因地/用制宜性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标准共分11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提高与创新。其中,第4~10章及第11章第2节为具体的评价技术内容。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了适用建筑类型、评价阶段划分、评价定级方法、评价指标体系、增设加分项等方面内容,将在后文中逐一详述。


2、“总则”内容


标准第1章“总则”共4条,分别说明了标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绿色建筑评价原则、还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定。主要介绍以下几点:


(1)标准制定目的:有限的资源和脆弱的环境是全球发展所面临的两大问题,为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关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这同样也是绿色建筑的核心。评价标准在发展推广绿色建筑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引导相关各方参与建造和运营绿色建筑。


(2)标准适用范围(即适用建筑类型):建筑因使用功能不同,其能源及其它资源消耗和对环境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本标准2006年版编制时,考虑到我国当时建筑业市场情况,侧重于评价总量大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能源及其它资源消耗较多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旅馆建筑。本次修订将标准适用范围扩展至覆盖民用建筑各主要类型,并兼具通用性和可操作性,以适应现阶段绿色建筑实践及评价工作的需要。此外,近些年《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商店建筑评价标准》、《绿色饭店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博览建筑评价标准》等特定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先后立项,考虑到本标准是我国的第一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应当发挥一种基础性的作用。新修订的标准如能对这些建筑类型统筹考虑,必将有助于各特定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之间的协调,形成一个相对统一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


(3)绿色建筑评价原则:所提原则基本与本标准对绿色建筑的定义一致,在此基础上重点提出了因地制宜原则。对于标准第2.0.1条对绿色建筑的定义,其内涵要点包括:“全寿命期”的时间前提。不仅是标准目前评价的建筑设计、施工、运营,还应向时间轴两头延伸至项目策划规划、建材产品生产、建筑报废拆除,以及可能出现的建筑改扩建等。


“四节一环保”的理论核心。在鼓励各方面的节约和保护达到“最大限度”的同时,也反对过度“偏科”,防止绿色建筑性能出现某一方面的“短板”。“健康适用高效”的功能要求。作为人类居住和使用空间的建筑物,群众对其的要求也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而不断提高,从有居、到宜居、到乐居,但也不应追求享受、铺张浪费。


“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终极目标。由节约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资源,由保护环境上升到尊重环境,这其中也蕴含了建筑物适应和合理利用自然条件、实现因地制宜的要求。


3、“基本规定”内容


标准第3章“基本规定”分2节共13条,规定了绿色建筑评价对象、评价阶段、申请评价方要求、评价机构要求、评价指标体系、各条文评价结果、各类指标评价分值与计算方法、等级划分、多功能综合性单体建筑评价要求等评价基础性内容。以下将这些内容按5个方面择要介绍。


3.1 绿色建筑评价对象
标准第3.1.1条将绿色建筑评价的对象定为单栋建筑或建筑群,并要求系统性、整体性指标按总体进行评价,具体是指:对于单栋建筑,主要是指应以一栋完整的建筑作为基本评价对象,不得从中摘选或剔除部分区域。但运行评价(标准第3.0.2条)要视情况决定是否可将一栋建筑中的某部分区域作为评价对象,例如大型商住楼中的商业部分。
对于建筑群,则是指由位置毗邻、功能相同、权属相同、技术体系相同或相近的两个及以上单体建筑组成的群体,例如住宅建筑群、办公建筑群。对此,可依标准对各单体建筑分别评价得到各建筑的总得分,再按各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经加权计算后得到建筑群的总得分,最后按建筑群的总得分确定建筑群的绿色建筑等级。
对于系统性、整体性指标,例如人均居住用地、容积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要基于该指标所覆盖的范围或区域进行总体评价(运行评价时单栋建筑内部分区域作为评价对象的情况也应照此执行)。还要求评价对象的边界选取合理、口径一致、能够完整围合区域。


3.2 绿色建筑评价阶段
标准第3.1.2条将绿色建筑的评价阶段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根据绿色建筑发展的实际需求,结合目前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将绿色建筑的评价明确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

其中,设计评价重点在于评价绿色建筑方方面面采取的“绿色措施”和预期效果;运行评价不仅要评价“绿色措施”,而且要评价这些“绿色措施”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此外还关注绿色建筑在施工过程中留下的“绿色足迹”,关注绿色建筑正常运行后的科学管理。简言之,“设计评价”所评的是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所评的是已投入运行的建筑。
标准第3.2.2条还说明了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的指标类型差异。


3.3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
标准第3.2.1条说明了绿色建筑的评价指标体系及分类。一方面,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等6类指标的基础上,增加“施工管理”类评价指标,实现标准对建筑全寿命期各主要环节和阶段的覆盖。另一方面,对应评价方法的调整(详后),将2006年版标准中的“一般项”和“优选项”合并改为“评分项”,还增设了“加分项”并单独成章。由下图可见,标准各具体评价技术章节,也是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编排的,详细说明如下:


“图1 标准评价技术章节框架暨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在此处被略去,详细内容请查阅建设科技杂志2015年第4期!


指标大类对应标准第4~10章,同时考虑了建设阶段(设计+施工+运行)和绿色性能(四节一环保)。需特别说明的是,图中的前5大类指标(即标准第4~8章内容),并非仅考察其设计阶段采取的“绿色措施”和预期效果,还需考察其在建筑投入运行后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指标小类对应于标准第4~10章第2节“评分项”和第11.2节“加分项”下设的以罗马数字编号的次分组单元,其划分大多是在指标大类之下进一步考虑不同专业方向。事实上,第4~10章第1节“控制项”中的评价条文,也可归入各指标小类中(个别控制项条文较综合,可理解为跨多个指标小类);第11.2节“加分项”下的次分组单元“Ⅰ性能提高”中的评价条文,则均可在第4~10章找到仅数值要求不同的相同评价条文,并归入相应指标小类中。


3.4 绿色建筑评价定级方法


对于标准第3.2.4~3.2.8条规定的评价定级方法,可将其表述为以下6个步骤:


(1)确定所有控制项(设计评价不含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部分)的评定结果均为满足。此为绿色建筑评价定级的前提条件之一。


(2)对各评分项逐条评分,再分别计算各大类指标得分。具体为先分别计算各大类指标中适用于参评项目的评分项实际满分值和评价得分值(均为不大于100分的自然数),再分别计算各大类指标评分项得分Qi(不含加分项附加得分Q8)。因为建筑的情况多样,各大类指标下的评价条文不可能适用于所有的建筑,所以对于某具体项目而言,各大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满分值必然是小于或等于100分的;而其评分项评价得分值,则必然是小于或等于其评分项实际满分值。接下来,分别将各大类指标的评分项评价得分值除以该大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满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得到该大类指标评分项的折算得分Qi。以下的两个文字表达式有助于对计算各大类指标得分的理解:

实际满分值 = 100分- Σ不参评条文的分值 = Σ参评条文的分值
Qi= (评价得分值 / 实际满分值) × 100分


(3)判断各大类指标评分项折算得分Qi(不含加分项附加得分Q8)是否达到40分。此为绿色建筑评价定级的前提条件之二。对于设计评价,不计算、判断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部分的评分项折算得分Q6和Q7。


(4)计算加分项附加得分Q8。Q8是一个不大于10分的自然数(详后)。


(5)选取评分项权重值wi,计算绿色建筑评价总得分ΣQ。
按照项目的评价阶段和建筑类型,可查表3.2.7确定评分项权重值wi(对于同时具有居住和公共功能的单体建筑,权重值取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所对应权重的平均值)。再将分别计算得到的各类指标评分项折算得分Qi,及对应的权重值wi,按公式3.2.7计算得到绿色建筑评价总得分ΣQ。
ΣQ=w1Q1+w2Q2+w3Q3+w4Q4+w5Q5+w6Q6+w7Q7+Q8(3.2.7)


(6)确定绿色建筑等级。根据ΣQ,对照50分、60分、80分的要求,确定参评项目的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绿色建筑等级。
综上,表1给出了一个评分算例。


表1 公共建筑运行评价的评分算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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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多功能综合性单体建筑评价


以商住楼、城市综合体为代表的多功能综合建筑的评价,是近些年绿色建筑评价工作中频频遭遇的老大难问题,也是标准修订工作力图解决的重要内容。标准第3.1.1条首先明确了评价对象应为建筑单体或建筑群的前提,规定了多功能综合建筑也要整体参评,避免了此前个别绿色建筑标识项目为“半拉楼”、“拦腰斩”的尴尬情况。


而标准第3.2.8条则规定了多功能综合性单体建筑的评价要求,即:不论建筑功能是否综合,均应以各个具体评价技术条文为基本评价计分单元,该单体建筑的总得分折算和绿色建筑定级仍与一般建筑一致。几条细化的原则包括:


对于某一条文,如项目有相关区域涉及,则该建筑应参评并确定得分。
条文中系统性、整体性指标,应总体评价(前文已述)。
对于某一条文,评价计分的前提是所有区域均满足要求(但允许部分区域不参评)。


在前一原则基础之上的“就低不就高”(适用于符合标准第3.2.3条第2点的递进赋分方式、且无特别说明的条文)。


此外,也有个别条文已进一步说明了对多种功能分别评价结果取平均值(如第6.2.10条为加权平均、第7.2.3条为算术平均)等特殊评分方式。


4、“提高与创新”评价要求



标准第11章“提高与创新”规定了加分项评价要求,以及12条加分项评价条文。由前文可见,加分项的附加得分Q8直接累加于计算得到的绿色建筑评价总得分ΣQ之上,无需考虑权重,意在鼓励绿色建筑技术、管理的提高和创新。但需说明的是,加分项评价条文不再考虑不参评情况,且Q8最高为10分。


由标准第11.2节“加分项”下设的以罗马数字编号的次分组单元可见,有7条加分项条文属于性能提高,包括更高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更高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分布式三联供技术、更高的卫生器具用水效率、建筑结构、更有效的空气处理措施、更低的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等,其特点是均可在图1中找到对应的指标大类(甚至指标小类),且多可在第4~10章找到仅数值要求不同的相同评价条文,故本文不再赘述。另有5条加分项条文属于创新,其特点为综合性强,分别简介如下:


第11.2.8条为建筑方案,强调建筑方案的重要性,鼓励建筑师和业主从源头多考虑“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该条评价有一定难度,需分析论证建筑方案所运用的创新性理念和措施,及其对场地微环境微气候、建筑物造型、天然采光、自然通风、保温隔热、材料选用、人性化设计等方面效果的显著改善或提升。


第11.2.9条为废弃场地或旧建筑利用,鼓励充分利用既有资源,与第11.2.8条一样都侧重于项目前期的工作。第11.2.10条为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但并非评价是否应用了所谓的BIM软件,而是着重于应用软件后所实现的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因此,该条评价需分析论证项目中某一方(或专业)建立和使用的BIM信息,如何向其他方(或专业)交付,如何为其他方(或专业)所用,如何与其他方(或专业)协同工作,以及信息在传递和共享过程中的正确性、完整性、协调一致性,及应用所产生的效果、效率和效益,最终是否实现了BIM信息应用的共享、协同、集成的宗旨。


第11.2.11条为碳排放计算分析,由于《建筑碳排放计算方法标准》正在编制过程中,所以目前并不限定具体方法,评价重点在于所采用计算方法以及相应采取的减排措施和效果的合理性。第11.2.12条为其他创新,主要是对前面未提及的其他技术和管理创新予以鼓励。该条最为开放,但其评价同样有一定难度,评价重点在于创新内容及创新程度,以及经济、社会、环境各方面效益,发展前景与推广价值。


5、结束语


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的支持下,标准主编单位还组织编制了与标准配套使用的细则、指南、软件等,期望能更好地支撑标准应用实施。


文章出处: 建设科技杂志

发表于 2015-3-30 17: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章顶起...
发表于 2016-11-24 21: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不错,非常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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