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法规]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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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标准不是最新的,但是有时候我们参考的资料比较老,是按旧标准写的,需要一一进行对位


    文章摘要:《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标准》),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12月24日以第880号公告批准发布。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标准》),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12月24日以第88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院、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主要起草人员是蒋大卫、范耀邦、沈福林、吴今露、罗希、赵崇仁、潘家莹、沈肇裕、石如琤、王继勉、兰继中、吕光珙、曹连群、吴明伟、吴载权、何善权。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修订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遵循城乡统筹、集约节约的原则,从规划调查、编制、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科学合理制定用地分类体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关于加快进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的函》(建规城函[2008]008号)的要求,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通过网络、发函、会议等方式征求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于原版国标以及国标修订的意见,同时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管理、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一项重要技术规范已经施行了19年,它在统一全国的城市用地分类和计算口径、合理引导不同城市建设布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原标准也凸现出了许多不足,特别是与当前城乡规划的多重目标导向、体现公共政策属性、城乡统筹发展,协调控制市场运行、利于地方灵活发展等诸多方面很不适应。同时,原国标与土地规划及其管理制度的相对分离,长期以来忽视对非建设用地的控制,均与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所要求的城乡统筹、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新要求不相适应。此外,国家对新时期的城市发展提出“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新要求,应在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用地结构等控制标准中进一步体现。
      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是在总结我国原国标的经验与不足、吸取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前城乡发展形势的用地分类体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健康城镇化的政策要求,有效引导各类城市形成合理的用地结构,提高城乡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保证城乡高质量、高效率运行发展,从而促进城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参照本标准执行。这里有三层意思:一是标准使用的对象限于城市以及县人民政府驻地。二是就工作性质而言,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制定,适用于用地分类与计算口径的统一,适用于用地日常管理需求。三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参照执行本标准中的用地分类。
      1.0.3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配套标准,各城市在编制或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居住、道路、绿地等方面的规划设计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条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与此同时,为避免本标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出现,本标准规定当出现该情况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3 用地分类
      3.1 一般规定
      3.1.1 用地分类方法很多,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各国城市规划中所采用的用地分类并不统一,有的国家按用地功能性标准分类,有的按空间形态标准分类,有的按政策区标准分类等等。原分类标准主要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和命名。本版分类标准的制订,主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参考国外的可取经验,并基于5个基本原则调整分类体系:一是支撑新颁布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体现城乡统筹;二是满足城乡规划调查、编制要求的同时,兼顾规划管理的需求;三是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结合市场的力量发挥调控作用,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四是对现有多种分类规范,包括土地现状用地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城市绿地分类、居住区规划分类、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等的衔接与协调;五是在对现有分类标准继承的同时调整发展。
      本标准的用地分类是“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主要体现城乡统筹的原则,同时满足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不同空间层面土地使用的现状调查、规划编制、建设管理和用地统计等工作的共同需求。
      某一地类划入城乡用地分类还是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基于两个原则:(1)地类无遗漏,无重复。某一土地使用性质要么划入城乡用地分类,要么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以免同时划入两个分类体系,导致使用中的混淆;(2)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标准统计。考虑到某些用地,比如机场、军事用地等,有可能处在某一城市的中心城区,但是其服务范围往往是更大区域范围的,将其不纳入该城市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核算,更符合实际建设情况和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因此将该类用地纳入城乡用地分类范畴。
      本分类体系的特点是:(1)空间覆盖完整,城乡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分类衔接清楚;(2)系统层次清晰,与城乡不同空间层次的规划系统对接明确;(3)适用面广,既可用于现状调查统计,也可用于规划编制,还可用于规划审查管理;(4)与原城市用地分类体系基本衔接良好。
      3.1.2 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分类代码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用R代表居住用地大类,用R1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类,用R11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小类等。
      本分类的代码可识性较好,易于记忆,适合于在规划图纸和文件上使用,并且便于规划工作的国际交流。
      在图纸中使用代码时应注意:本分类体系中,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即每一大类包含了若干并列的中类,每一中类包含了若干并列的小类。例如,R=R1+R2+R3,A5= A51+ A52+ A53+ A59等,因此,在图纸中大类代码不能与其所属的中、小类代码同时出现,即R与R1、R2、R3,A5与A51、A52、A53、A59不能同时出现,因为不存在R+R1+R2+R3或A5+A51+A52+A53+A59的关系。
      3.1.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例如,某中等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根据编制工作深度要求,在现状调查时,用地分类采用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在规划时,则以中类为主,大类及小类为辅。
      条文中“但不得增设新类别”的含义是指:使用时不得增加任何新的大类或中类;对已设小类的,如居住用地已分了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两个小类,亦不得再增加小类;在本分类体系下进一步细分的,不属于上述“增设”的范畴,如对已设小类再进一步细分至第四层,对只分到中类的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进一步分至小类,譬如中类普通物流仓库用地W1可下分为地方、中转、储备三个小类(W11,W12,W13)甚至更细等。
      3.2 城乡用地分类
      3.2.1 本标准的城乡用地分类适用于市域内全部土地,在规划调查、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应该根据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和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市域范围内所有用地都应列入该分类中的某一类别,并且不能同时列入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功能类别。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在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类名称和包含内容进一步甄别的基础上,“城乡用地分类”在同等含义的地类上尽量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相衔接,并充分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用地,以利于城乡规划基础用地调查时可以通过土地现状调查的资料快速准确地统计和落实各地类的空间和数量,提高效率。
      表1 城乡用地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
    城乡用地分类类别
    大类
    中类
    小类
    农用地
    E非建设用地
    E1水域
    E13坑塘沟渠
    E2农林用地

    建设用地
    H建设用地
    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H11城市建设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
    H13乡建设用地
    H14村庄建设用地
    H15独立建设用地
    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21铁路用地
    H22公路用地
    H23港口用地
    H24机场用地
    H25管道运输用地
    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H4特殊用地
    H41军事用地
    H42安保用地
    H5采矿用地

    E非建设用地
    E1水域
    E12水库
    E3其他非建设用地
    E31空闲地
    未利用地
    E非建设用地
    E1水域
    E11自然水域
    E3其他非建设用地
    E32其他未利用地
      3.2.2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已就每类用地的含义做了简要解释,现按大类排列顺序作若干补充说明:

 楼主| 发表于 2014-4-9 15: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   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续表3.3.2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续表3.3.2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

    B1

    商业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

    B12
    农贸市场用地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业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产业用地
    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B29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B3

    娱乐康体用地
    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S


    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S2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
    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

    S3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续表3.3.2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15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

    U16
    广播电视与通信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设施用地
    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G


    绿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

    G3

    广场用地
    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楼主| 发表于 2014-4-9 15: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1 一般规定
      4.1.1  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1.2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4.1.3 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1.4 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4.1.5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4.1.6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2.1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4.2.2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 /人内确定。
      4.2.3 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所在的气候分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3的规定综合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表4.2.3 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m2 /人)

    气候区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
    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口规模
    ≤20.0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20.1 ~ 50.0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50.0万人
    Ⅰ、Ⅱ、Ⅵ、Ⅶ
    ≤65.0
    65.0 ~ 85.0
    >0.0
    >0.0
    >0.0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75.1 ~ 85.0
    75.0 ~ 105.0
    +0.1 ~ +20.0
    +0.1 ~ +20.0
    +0.1 ~ +15.0
    85.1 ~ 95.0
    80.0 ~ 110.0
    +0.1 ~ +20.0
    -5.0 ~ +20.0
    -5.0 ~ +15.0
    95.1 ~ 105.0
    90.0 ~ 110.0
    -5.0 ~ +15.0
    -10.0 ~ +15.0
    -10.0 ~ +10.0
    105.1 ~ 115.0
    95.0 ~ 115.0
    -10.0 ~ -0.1
    -15.0 ~ -0.1
    -20.0 ~ -0.1
    >115.0
    ≤115.0
    <0.0
    <0.0
    <0.0
    Ⅲ、Ⅳ、Ⅴ
    ≤65.0
    65.0 ~ 85.0
    >0.0
    >0.0
    >0.0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75.1 ~ 85.0
    75.0 ~ 100.0
    -5.0 ~ +20.0
    -5.0 ~ +20.0
    -5.0 ~ +15.0
    85.1 ~ 95.0
    80.0 ~ 105.0
    -10.0 ~ +15.0
    -10.0 ~ +15.0
    -10.0 ~ +10.0
    95.1 ~ 105.0
    85.0 ~ 105.0
    -15.0 ~ +10.0
    -15.0 ~ +10.0
    -15.0 ~ +5.0
    105.1 ~ 115.0
    90.0 ~ 110.0
    -20.0 ~ -0.1
    -20.0 ~ -0.1
    -25.0 ~ -5.0
    >115.0
    ≤110.0
    <0.0
    <0.0
    <0.0

      4.2.4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
      4.2.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3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3.1 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 /人)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气候区
    III、IV 、V气候区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23.0 ~ 36.0
      4.3.2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4.3.3 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4.3.4 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4.3.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楼主| 发表于 2014-4-9 15: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  4.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4.4.1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类别名称
    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5.0 ~ 40.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5.0 ~ 8.0
    工业用地
    15.0 ~ 30.0
    交通设施用地
    10.0 ~ 30.0
    绿地
    10.0 ~ 15.0
      4.4.2 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附录A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乡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A.0.1的格式进行汇总。
      表A.0.1 城乡用地汇总表
    2012723105449650.jpg
      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A.0.2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A.0.2的格式进行汇总。
      表A.0.2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201272311958789.jpg
      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附录B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2012723111048304.jpg
      资料来源:《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发表于 2017-5-17 15: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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